安徽省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李宏鸣决定逮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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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原委员、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原主任委员李宏鸣(正厅级)涉嫌受贿、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一案,由安徽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,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。日前,安徽省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、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对李宏鸣决定逮捕。
检察机关审查逮捕时认定,李宏鸣利用担任黄山市市长、宿州市市委书记、徽商银行董事长职务上的便利,为他人谋取利益,非法收受他人贿赂,数额特别巨大;在任徽商银行董事长期间,滥用职权造成国有财产严重损失。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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